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新中国成立“这一伟大事件,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深刻阐明了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新中国成立这一伟大事件,成为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光辉起点。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新中国成立伊始,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
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明确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确立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确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待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1954年12月,政协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
本次会议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的问题,解决了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配合问题,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随着各民族自治区和相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先后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成功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创造性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53年6月,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坚持把发展生产力与变革生产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是实行国家工业化和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是党带领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行动纲领。
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过程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据主体地位,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
1956年党的八大宣布: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来源 | 学习时报
转自张职院思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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